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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纺织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04月01日 11:29  点击:[ ]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履行高校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职责,推进我校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年2号文)和《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高工委1997年36号文)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一、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要注意在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关于加大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的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年2号文)和《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高工委1997年36号文)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二条 组织员的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政治观点,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对加大在高校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有深刻认识,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具有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满腔热情关心青年学生和教工的成长。

4、能努力学习、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的业务知识,能全面准确把握党员标准,正确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切实理解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真正把党员发展工作做到位。

5、具有说服引导能力,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引导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确处理各种思想矛盾,提高思想觉悟。

6、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条 组织员队伍可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主要从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和离开领导岗位的调研员中选聘。兼职人员从在岗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中选聘。组织干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兼任组织员。

第四条 组织员的选聘由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选聘对象,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原则上聘期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员的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组织员在党委领导下协助院党委组织部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2、协助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审查党员发展材料,接受党组织委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3、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负责任地提出对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提供参谋咨询。

4、审阅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代表上级党组织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之后、报党委备案之前进行个别谈话,并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填写谈话内容和情况,表明自己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5、跟踪考察预备党员,协助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转正的有关工作,及时将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反馈到基层党组织。

7、了解所在基层党组织党的建设的基本情况,向上级党组织主管部门提出加强党的建设、尤其是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完成上级党组织和主管部门交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组织员的工作程序;

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根据我校实际,组织员的工作程序是:

1、根据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发展计划,了解发展对象基本情况,采取各种途径和方法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到基层党组织,协助基层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初审,签署“入党志愿书“领取意见。

2、审阅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在支部大会通过接收新党员的决议之后、报党委备案之前与发展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中,同时将意见反馈到基层党组织。

3、跟踪考察预备党员,将考察情况及听取党内外群众对预备党员是否如期转正的意见即时反馈到基层党组织。

四、组织员的领导体制

第七条 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由校党委聘任,校党委委托校党委组织部对组织员进行管理,具体分配组织员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员的管理

第八条 组织员的工作情况由选聘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对组织员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每学期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六、组织员的自身建设

第十条 组织员要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掌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员要模范地遵守下列工作纪律:不能违背建党原则,变通党章规定的入党手续;不能谋私受贿,偏亲向友;不能私下许愿,泄露机密。

七、附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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